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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中林、陈文艺等与安徽省天长市中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林,陈文艺,王锦珍,赵宝兰,安徽省天长市中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120号原告:陈中林,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陈文艺,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王锦珍,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赵宝兰,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天长市中医院,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葛维朝,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义,系该院总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林、陈文艺、王锦珍、赵宝兰诉被告安徽省天长市中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林、陈文艺、王锦珍、赵宝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林、陈文艺、王锦珍、赵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林、陈文艺、王锦珍、赵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陈中林、陈文艺、王锦珍、赵宝兰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鄂丽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