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亦农与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亦农,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750号原告:唐亦农,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原告唐亦农之妻),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取中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余乃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双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唐亦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原告全额补缴未按劳动合同书所述工资收入而少缴纳的2007年6月至2016年6月的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等345237.06元;2.被告给原告全额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243954.32元;3.被告补缴完成后重新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办理退休时看到历年社保缴费记录,才得知被告违反合同少缴345237.06元及全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243954.32元,故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B2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实际享受退休待遇,现其主张被告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并承担补缴所需滞纳金、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上述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至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亦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芦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