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7行初26号原告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29号楼四层8416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麟,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星,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旭东,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倩楠,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宋蕊,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邦物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邦物业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滕恩荣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钮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