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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94张正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贵,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文盲,无业,住本市京口区,户籍住址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198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2天),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梅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正贵至本市京口区江滨新村某幢一单元楼下车库,撬锁进入车库,窃得欧派龙牌新尚领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7元。2017年4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正贵至本市京口区区网巾桥8号,撬锁进入院内,窃得威志牌尚领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32元。案发后,威志牌电动自行车已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朱某2、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销售(保修)登记单,收据,保修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证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正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正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正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30日折抵刑期30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共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117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友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传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