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岛硕祺涂料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恒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硕祺涂料有限公司,瑞安市恒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54号原告:青岛硕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胶河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乃仁,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瑞安市恒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园区(东陡村)。法定代表人:吴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硕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恒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硕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