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147号 原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金田西路42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迪,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祥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君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