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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志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志兰,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清华附中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何志兰因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初30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志兰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华大学信访部门不作为理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京0108行初301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何志兰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清华大学依照国家《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信访制度,开展信访活动,要求清华大学支付诉讼费。对于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何志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