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凡奇、山东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奇,山东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奇,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山东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经济开发区圣昭路东,法定代表人:蔡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奇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山东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郑志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成 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