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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成玉玲--2774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玉玲,杜玉龙,杜玉虎,马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774号申请人:成玉玲,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杜玉龙,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杜玉虎,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马从德,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成玉玲与被申请人杜玉龙、杜玉虎、马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玉龙、杜玉虎、马从德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及对其名下房产、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玉龙、杜玉虎、马从德的银行账户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杜玉龙、杜玉虎、马从德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车辆,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