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俊(2017)行初115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初115号原告:杨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被告: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人民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MB0T33298J。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原告杨俊诉被告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杨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安俊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蒋世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