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俊(2017)行初115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初115号原告:杨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被告: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人民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MB0T33298J。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原告杨俊诉被告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杨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安俊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蒋世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