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4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董事长。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