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明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国忠,龙伦翠,何绍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3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明辉,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唐国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龙伦翠,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2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何绍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人陈明辉与被申请人唐国忠、龙伦翠、何绍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唐国忠、龙伦翠、何绍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国忠、龙伦翠、何绍伟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渝0234财保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6)渝0234执保478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渝0154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明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国忠、龙伦翠、何绍伟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