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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沃而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沃而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七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被执行人:中山市沃而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兆隆中路鸿兆街10号第一、第二卡。法定代表人:郭冬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沃而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沃而美家具有限公司应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ZL20123066372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2月26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