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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丹、朱志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丹,朱志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43号申请人: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法定代表人:甘永军。委托代理人:杨尹凯,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员工。被申请人:周丹,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朱志民,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人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志民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堂赵镇康宁街XXX号X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权XXXX506)予以查封,保全限额2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志民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朝阳街XX号房屋(权XXXX014、面积104.02㎡)予以查封,保全限额4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志民所有的号牌为川AXXM**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30万元。申请人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其银行款户(账号:901XXXXXXXXXXXX49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丹、朱志民借款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志民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堂赵镇康宁街XXX号X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权XXXX506),保全限额2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朱志民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朝阳街XX号房屋(权XXXX014、面积104.02㎡),保全限额40万元,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朱志民所有的号牌为川AXXM**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保全限额30万元,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