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关培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培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4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培杰,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发林,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培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关培杰及其辩护人黄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关培杰醉酒后、无证驾驶粤B×××××号小汽车行驶至中山市石岐区康某与东明路路口侧,后在车上睡着,同日早上8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关培杰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归案后,关培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培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培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关培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关培杰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关培杰主观恶性小,并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关培杰2015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现又犯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培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祥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