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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李超、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李超,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5086号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东信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琴,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北方玻璃被告: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新城区纬五路。法定代表人:王加峰。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李超、被告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振东代理审判员  刘XX人民陪审员  苏海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