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毛丽华、毛丽萍与孙云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华,毛丽萍,孙云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43号原告:毛丽华,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毛丽萍,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孙云燕,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毛丽华、毛丽萍与被告孙云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毛丽华、毛丽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丽华、毛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丽华、毛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毛丽华、毛丽萍负担。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