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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与李平、马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李平,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冯学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忠,男,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李平,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琴,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平、马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5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5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平、马琴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2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3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9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91元,以上共计288945元。现被执行人李平、马琴履行12万元还款义务后,至今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平、马琴名下银行存款1689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怀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路 伟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