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明文与程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文,程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29号原告:李明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程堋,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文与被告程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文于2017年5月24日以程堋无法找到,待程堋归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正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李明文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峻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