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567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567号原告:沈某,女,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