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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正先与李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先,李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006号原告:李正先,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李正辉,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李正先与李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先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李正先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