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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苏州明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静田赞英(沭阳)服装检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明峰进出口有限公司,静田赞英(沭阳)服装检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4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明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静田赞英(沭阳)服装检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桃园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葛永健,该公司董事长。苏州明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静田赞英(沭阳)服饰检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静田赞英(沭阳)服饰检整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苏州明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75786.31元。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016年2月20日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公司倒闭,无人接收。2、2016年2月16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4日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6年3月16日,沭阳县房地产管理处、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2016年3月31日,宿迁市车管所向本院出具材料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5、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据(2016)苏13民终字181号生效判决书,向第三人江苏联合建筑智能化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286039.65元。2016年6月16日,第三人江苏联合建筑智能化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86039.65元,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扣缴执行费25158元,剩余执行款260881.65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6、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据(2016)苏13民终字181号生效判决书,向第三人江苏庆鸿塑胶工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1144158.58元。2016年6月15日,第三人江苏庆鸿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其于2014年8月27日已赔偿被执行人20万元,并提供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的转账凭据。2016年7月18人,被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认可收到该2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与第三人江苏庆鸿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至2017年3月15日,第三人已向申请人履行944158.58元到期债务,至此,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千里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