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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紫嫣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紫嫣,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354号原告:杜紫嫣,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李霞,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杜紫嫣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杜紫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紫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紫嫣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杜紫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