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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永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43号罪犯陈永清,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永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永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六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3460分,共兑现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永清属于累犯且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