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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美欢与邵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欢,邵卫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1111号原告:付美欢,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邵卫雄,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付美欢与被告邵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美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予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为当时被告跟原告说,生意上有困难,希望原告借钱给被告用于资金周转,半年后归还借款。原告便相信被告并把钱借给被告,但直到被告承诺归还借款的时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被告说生意失败了,没有钱归还。后又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被告还是没有还钱给原告。原告便于2016年3月15日问被告何时能还钱,但被告仍拒绝还钱。因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本院综合原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邵卫雄向原告付美欢出具一份《借据》,载明“现本人邵卫雄因资金周转不便,向付美欢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日为2015年4月1日”。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在2015年2、3月份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予被告,被告均没有出具借据予原告。后双方对数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出具了《借据》确认欠款情况,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也没有就其实际还款情况进行举证,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归还该款予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卫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予原告付美欢。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惠妍审 判 员  陈玉叶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绮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