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2、刘某2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2,刘某2,姜某,张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53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1,系公司职工。被告孙某2,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姜某,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2、刘某2、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