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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宏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782民初6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或查���、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