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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云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云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541号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雅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云富,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云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骏独任审理,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