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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森才与曾丘林罗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才,曾丘林,罗伟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009号原告黄森才,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黄水生,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清华,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丘林,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罗伟琼,女,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清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森才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曾丘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所欠本金数额以月利率1.8%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金额为36万元,之后按前述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罗伟琼对被告曾丘林的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被告曾丘林于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万元,其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曾丘林转账26.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8.5万元;于2010年2月1日向被告曾丘林转账15万元,于2010年7月22日向被告曾丘林转账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8%。2016年12月31日,被告曾丘林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80万元借款均已全部收到,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1.8%计算,2014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已全部付清,现本人尚欠黄森才借款本金80万元及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未还。”因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借款确认书、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结婚申请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曾丘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曾丘林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提交的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借款确认书、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充分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曾丘林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罗伟琼对被告曾丘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丘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森才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伟琼应对被告曾丘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40元,均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屏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秋玲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