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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健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健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19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剑雄,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经理。被告:林健雄,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健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为1887元,由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