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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金木、徐建峰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木,徐建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金木,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2011年12月份至今任孟州市党支部书记,住孟州市。因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建峰,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孟州市化工镇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1年12月份至今任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村委主任,住孟州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金木、徐建峰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豫088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金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金木及原审被告人徐建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春节前至2015年3、4月份,被告人赵金木利用担任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孟州市移民安置局办理小杂果40万元移民扶持资金业务过程中,分两次收受金果果合作社负责人杜某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5年春节前至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徐建峰利用担任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孟州市移民安置局办理小杂果40万元移民扶持资金业务过程中,分两次收受金果果合作社负责人杜某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木、徐建峰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1、杜某、陈某、徐某2、张某1、张某2等的证言,户籍证明、孟州市化工镇人民政府及孟州市移民安置局出具的说明、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水利局、孟州市移民安置局、孟州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的请示、协议书、记账凭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会议记录、孟州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暂扣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孟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木、徐建峰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移民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赵金木、徐建峰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建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徐建峰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赵金木、徐建峰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收缴,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赵金木的上诉理由是,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系办案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原告被告人赵金木、徐建峰到案后主动供述所侦破。该事实有二审期间办案机关出具的补充说明在案证实。关于上诉人赵金木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赵金木到案后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依法构成自首,故其辩称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赵金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判决,量刑并无不当。其虽具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本案案情,不足以对其再次从轻处罚。故其辩称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木、原审被告人徐建峰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物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艳敏审判员  宋德勇审判员  蒋扬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宜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