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590号原告: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户部街**号兴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魏肖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霞,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林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义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南京亿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