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勇与被告杨新淙、尚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杨新淙,尚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141号原告:刘志勇,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龙沙绿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91965********。被告:杨新淙,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新乐村2小区*单元*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0********。被告:尚爱芳(杨新淙之妻),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新乐村2小区*单元*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21979********。原告刘志勇与被告杨新淙、尚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杨新淙、尚爱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较为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