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五桂山利恒祥包装用品厂与中山市易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五桂山利恒祥包装用品厂,中山市易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820号原告:中山市五桂山利恒祥包装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49980N。投资人:柯夏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扬,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易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东平路1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51254K。法定代表人:刘云洪。原告中山市五桂山利恒祥包装用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易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五桂山利恒祥包装用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小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