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仁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仁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33号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9360T。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仁梅,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号黄桷雅居**幢*单元***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