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吕永学与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学,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学,女,汉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永学与被执行人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8执9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金梁执行员 黄 波执行员 王华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