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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兴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824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兴连,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兴连犯(2016)浙1003刑初933号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兴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许兴连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许兴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兴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兴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兴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