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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小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辉,男,199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北京中影器材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彬,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辉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小辉及其辩护人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小辉于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里3号楼北侧胡同内,戴事先准备的黑色口罩和白色手套(已扣押),持剪刀(已扣押)相威胁,拖拽被害人马某,致其左手腕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劫取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60元(已挥霍)。被告人吕小辉于2016年11月20日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里3号楼北侧胡同内,戴事先准备的黑色口罩和白色手套(已扣押),持剪刀(已扣押)劫取被害人于某财物,致被害人于某左手、左髋部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吕小辉于2016年11月22日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小辉持凶器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并造成二人轻微伤,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小辉在实施第二起抢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吕小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吕小辉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吕小辉系初犯,如实���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起事实系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吕小辉在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里3号楼北侧胡同内,戴事先准备的黑色口罩和白色手套(已扣押),持剪刀(已扣押)相威胁,拖拽被害人马某,致其左手腕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劫取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60元(已挥霍)。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小辉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马某于2016年1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自己被抢劫。(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马某在本市西城区新风北里3号楼附近时,一名男子拦住马某,一手搂住马某的脖子,一手持一把类似刀的东西顶着马某身后,让马某把钱拿出来,马某从包内拿出100余元交给该男子,该男子拿了钱后就走了,马某回家后发现左手腕破了,流了好多血,是该男子抢劫拖拽马某造成的。该男子戴着黑口罩,双手带着手套。(3)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医院诊断材料证实,被害人马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在案扣押被告人作案时所穿外衣及作案工具。(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吕小辉辨认出被害人马某。二、2016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吕小辉在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里3号楼北侧胡同内,戴事先准备的黑色口罩和白色手套(已扣押),持剪刀(已扣押)劫取被害人于某财物,致被害人于某左手、左髋部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小辉赔偿被害人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吕小辉于2016年11月22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于某于2016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自己被抢劫。(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0时许,于某步行至新风北里小区附近时,一名男子从身后伸出左手想抢于某的财物,同时让于某别动,于某想跑被那名男子推倒,于某倒地后用脚踹了那名男子几下,这时有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过来,那名抢劫的男子就跑了。于某左手虎口、左侧大腿外侧被扎伤。抢劫男子戴黑色口罩,上身穿黑色棉服,下身穿深色裤子。(3)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医院诊断材料证实,被害人于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扣押决定书证实在案扣押被告人作案时所穿外衣及作案工具。(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吕小辉辨认出被害人于某。(6)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吕小辉在本市西城区新风街甲5号德天独乐网吧门前被抓获到案。(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吕小辉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吕小辉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被害人马某、于某书写的收据及谅解书,以证明被告人吕小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辉无视国法,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钱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小辉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吕小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小��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起事实系犯罪未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吕小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小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起抢劫事实系犯罪未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小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黑色口罩一个、剪刀一把、白色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史丽芬人民陪审员  濮苏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