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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申请执行苏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苏宗祥,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苏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郭店镇东南家凹村。法定代表人杨恒会,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宗祥,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高桥坪镇徐清行政村。本院在执行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申请执行苏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宗祥主动履行案件款10075元,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自愿放弃迟延利息,案件款兑付。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