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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指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先荣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709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王元兴申请执行魏先荣、王友良、李卡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1422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06)成少刑初字第20号,标的额为18532元。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交由你院办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