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指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先荣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709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王元兴申请执行魏先荣、王友良、李卡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1422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06)成少刑初字第20号,标的额为18532元。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交由你院办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