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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沙溪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迂雅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沙溪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迂雅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9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沙溪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梅应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迂雅军,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沈阳沙溪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迂雅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孙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虹、审判员单立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重审。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2个月的免租期,具体免租时间以甲方(即上诉人)确定时间为准”;第二条第4款约定:“在本合同期内,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无法履行的,则乙方不能享受上述免租期优惠,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上述优惠期间的租金”。而(2016)辽01民终1235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迂雅军从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共计拖欠物业费21,416元。现沙溪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迂雅军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故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是否享受免租期优惠,在重审中应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单 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