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志良与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良,秦东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32号原告葛志良,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被告秦东领,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葛志良诉被告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志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东领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东领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华坐落在睢阳区西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