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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志良与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良,秦东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32号原告葛志良,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被告秦东领,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葛志良诉被告秦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志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东领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东领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华坐落在睢阳区西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