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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姜东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胜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东胜,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捕前住。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逮捕。辩护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东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东胜及其辩护人张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姜东胜用微信号×××加入了一个微信群,2017年1月20日左右该微信群内一名成员发了一个淫秽网站的账号、密码,姜东胜通过该账号、密码登陆了网站,后姜东胜用另外一个微信号×××加该网站管理员SWAN吧为好友,2月3日姜东胜用微信×××转账给SWAN吧75元,让其开通自己在该网站注册的账号、密码。开通后姜东胜用微信×××在微信朋友圈宣传,2月4日姜东胜将购买的账号、密码以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冀州区公安局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共下载到视频66个,经冀州区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该66个视频中有50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姜东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勘察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手机一部、U盘一个;被告人姜东胜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东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并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情节的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东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二、已追缴的非法所得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丽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