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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阜城县鸿杰建材有限公司、张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鸿杰建材有限公司,张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鸿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郭塔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095982210C法定代表人:马勇。被执行人:张达,男,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城县鸿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805元。二、如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达价值相当于6480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达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