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何玉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何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住江油市。被执行人何玉军,男,生于1975年8月31日,汉族,住梓潼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何玉军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江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58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采用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将被执行人内容失信人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0)江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馨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