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金汝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汝,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04号原告:马金汝,女,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委托代理人孙景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男,汉族,农民,住址扶余市新源镇大团山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马金汝诉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金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马金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