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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金汝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汝,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04号原告:马金汝,女,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委托代理人孙景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男,汉族,农民,住址扶余市新源镇大团山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马金汝诉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金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马金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