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辉与被告荣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辉,荣顺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69号原告:何志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荣顺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何志辉与被告荣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荣顺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志辉承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