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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辉与被告荣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辉,荣顺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69号原告:何志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荣顺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何志辉与被告荣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荣顺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志辉承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