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黎庆江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庆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庆江,男,1975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湄潭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0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庆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庆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吸毒工具1个、电子秤1部、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099.29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黎庆江不服,以“其供述与辩解不属实,对包裹中查获的毒品不知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竑审判员 蔡时强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