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某1,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3970-1。法定代表人何某2,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细香,巴邱镇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何某1,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地址同上,系何某1之妻。本院在执行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某1、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何某1、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何某1、王某向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40000元,但被执行人何某1、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