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电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电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电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电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电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现已将案款21988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案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